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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017-07-18 17:52:50 来源:未知 点击:0
关于印发艾协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理事:
     
   
经云南省民政厅核准,现将《
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提交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印发。

      附件:《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提交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全文




                                                                                                                                           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2017年6月25日


 
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章程
提交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英文名称:YUNNAN ASSOCIATION OF STD &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第二条  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热心于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各界人士及与性病艾滋病防治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慈善类法人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是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独立自主和民主集中的办会原则,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围绕各个时期全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和安排,配合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参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指导全省各级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配合当地政府参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培训和指导社区组织(草根组织)深入基层社区、乡镇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面向全省宣传和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 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面向社区、农村及重点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活动;
四、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筹措防治艾滋病经费,引导社会舆论关心和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努力减少社会歧视,关心和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鼓励他们恢复和树立生活的勇气与信心;
五、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和学术活动,组织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促进省内多部门、多学科的合作与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国际项目合作,加强与国内、国际机构、民间组织的联系,促进项目引进,加快协会发展;
六、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和参与性病艾滋病防治项目:
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八、编辑出版学术期刊杂志,制作科普宣传资料;
九、扩大与加强性病艾滋病防治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十、推广与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
十一、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入会;
二、支持本协会工作;
三、在性病艾滋病防治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社会知名人士均可申请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四、本协会当届理事、协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各类性病艾滋病防治学术期刊的编委、省性病艾滋病防治专家为当届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提交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批;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个人会员证书或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享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技术培训和获得本协会技术咨询与服务的优先权;
3、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优先获取协会编印的各种资料;
6、优先推荐在性病艾滋病防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7、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5、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按期缴纳会费,单位会员一年缴纳一次;
8、介绍符合条件的新会员入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统一颁发个人会员证、单位会员证、荣誉证书。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通过大会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情况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由全省艾滋病防治相关部门和机构推荐,换届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派出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位;
八、领导本协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协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8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情况特殊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写委托书,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协会有关重要事宜;
四、向理事会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人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可邀请省政府分管领导、社会知名人士或上届会长、副会长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任期一般为一届(五年),名誉会长和顾问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的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由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四、所有罢免的人员,应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聘任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日常办事机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关服务性的收入;
五、各类性病艾滋病防治项目活动经费;
六、银行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费标准:
1、企业单位会员会费:10000元/年
2、非企业单位会员会费:
(1)会长、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3)理事单位:2000元/年
(4)其他单位会员:1000元/年
3、个人会员不需缴纳会费。
二、协会每年6月底之前收取会员会费,并出具正规收据。
三、会员会费用于必要的办公支出和为会员提供各项业务活动支出。建立严格会费使用审批程序,每年年终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或办事机构内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之前,须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会徽、会章启用云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的会徽会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一六年十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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